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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无条件为非婚生育孩子上户口 人大代表黄细花呼吁引热议

未知  发表于:2019-03-04 14:34:28

  大家都知道,非婚生育的孩子是上不了户口的,这类孩子会是“黑户”,没有身份证,上不了学,基本生存权益受限。于是人大代表黄细花的呼吁就显得特别引人注目,她呼吁,建议无条件为非婚生育孩子上户口引发了热议。

建议无条件为非婚生育孩子上户口 人大代表黄细花呼吁引热议

  上个月,“北京已经允许非婚生子女随母报户口”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新京报》记者采访证实,该政策2016年就已经出台,并非新规且审核严格。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细花也注意到了这条消息,她长期关注计划生育领域,曾呼吁全面开放二胎、建议取消生育限制、全面开放生育政策。今年,她的建议之一就是聚焦“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呼吁废除任何歧视非婚生育的政策,充分保障非婚生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无条件为非婚生育的孩子上户口。

  这几年很多地方形成了这样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不予落户口。这样做虽然给那些非法同居者以威慑力量,能够有效地减少非法同居现象,但同时人们也应该看到,这种规定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没有户口就意味着“黑人”一个,一个没有户口的“黑人”在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就会受到莫名的刁难和歧视,这不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所尊崇的法则。父母非法同居固然属不道德行为,也为法律所禁止,但孩子是无辜的,人们把父母的过错迁怒于孩子身上是极其不人道的,一个孩子他没有选择父母的自由。

建议无条件为非婚生育孩子上户口 人大代表黄细花呼吁引热议

  一个文明社会所尊崇的法则应当是,保障所有的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中规定: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未年满18岁的公民。一个人如果没有合法的身份,连基本的户口都没有,“公民”从何谈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控制人口,严禁非婚同居,这项法律制度应当长期坚持下去,但父母的过错应当由大人来承担,把这种过错株连到孩子身上显然有悖法律精神。“未婚子女”也是人,他们的的各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把“未婚子女”打入另册,剥夺他们基本的人权,失去基本的生存权利,有悖法治精神。

  诚然,给“未婚子女”落户口并不意味着宽容甚至放纵非法同居行为,而是说,非婚同居与“未婚生育”是两码事,二者不能相提并论。“未婚子女”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他们不是物品,随随便便处理就可,“未婚子女”应当和其他婚内所生的孩子一样充分享受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彰显人性之辉,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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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人感到痛心的是,当下不少地方仍在固守着这种不给“未婚子女”落户口的政策,使得“未婚子女”不仅成了家庭的弃儿,同时还成了社会的弃儿。“未婚子女”在世上没有户口,没有人格尊严,遭受着世人的白眼和欺凌,这些孩子每时每刻都在感受着人世间的冷酷,这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会十分不利。一个人一旦没有基本的人权,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充分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这对“未婚子女”们来讲是很不公平的。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是充满人性光辉的社会,让所有孩子,不管婚内还是婚外的都应享受到平等待遇,应当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所尊崇的社会法则,应当成为一项制度安排。给非婚生育子女落户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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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一些非婚生育的孩子基本权益都没有办法受到保障,但很多现实情况比较复杂,若是国家能为非婚生育的孩子无条件上户口,相信能解决一大社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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