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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前劫杀案喊冤奔走多年只为清白 元谋命案细节事件始末(2)

collect_engine  发表于:2019-11-21 18:10:05

       “1013”案件在小城元谋发生后,在当地民众中引起了极大反响。因案发地元谋工务段招待所当年还属成都铁路局管辖,整起案件的侦查、公诉、审理,都由成都铁路系统政法单位负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查明,1994年10月13日15时30分左右,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谋火车站跟踪从548次列车下来的旅客白鹤林、姚素华,探知二人住在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10月14日凌晨1点左右,李金等人携带撬棍匕首等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李金撞开208房,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邻床上熟睡的姚素华、白鹤林头部、胸部击打、刺杀,导致白鹤林当即死亡,姚素华重伤。李金抢得姚素华手提包一个,与他人跑至后围墙处爬墙逃跑。凌晨5时50分,案外人发现姚素华、白鹤林被害后随即报案,公安人员到场后发现姚素华尚未死亡,但其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因伤重死亡。

       尸检报告证实,白鹤林系被他人用匕首类锐器刺伤心脏及大血管失血性休克死亡,姚素华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和钝器多次击伤头部等处导致颅脑挫裂大失血休克死亡。生效裁定书查明,案发现场有一个全长28cm、前掌宽9.8cm、后跟宽9.8cm的脚印,房间门框内侧、室内三张床中的一个床头柜上有两处指纹,但无法证实为李金所留下。对于四川省高院相关判决中将口供作为唯一定罪证据使用,经减刑出狱后的李金表示,相关口供都是在非自愿情况下作出的,“当时的办案警察要我承认事实,如果在法庭上翻供回到看守所也会‘收拾我',我进入监狱后就从来没有承认过这些事情,减刑申请都是狱友帮我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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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7日,李金回到入狱前居住的老宅,已是一片废墟。人不在场:雇主证明李金案发时在700公里外李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1995年9月30日,自己因涉此案被收容审查,便向负责侦查的铁路警方办案人员提出:1994年10月13日案发时,我还在云南省盈江县务工,根本没有回到元谋作案的时间条件,“我当时向警方提出了这点,但是根本没有人理我。”

       李金出狱后多方奔走,找到了昆明律师杨名跨、张具堆作为代理律师进行申诉。杨名跨、张具堆律师在接案之后对李金反映的不在场事实进行了初步核查,“我们找到了李金当时的雇主方某,他也确认1994年元谋发生抢劫杀人案时,李金还在距离元谋近700公里的盈江,根本不可能有机会犯案。”李金在申诉书中表示,1994年9月20日是中秋节,自己在盈江县雇主方某家中过节,节后和方某以及其他几名工友到中缅边界一个叫红坡河的地方伐木、搬运木材。“当时搬运一根原木十块钱,两个人分,一天下来能挣五六十块钱。”李金回忆,自己当年中秋节后在红坡河呆了接近一个月后才回到盈江县,又留在盈江县方某家几天后才启程返回元谋县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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