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儿影视公司认为,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女士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且在该公司已于2015年9月2日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不仅继续发 行小说《芈月传》(壹、贰),还出版发行了《芈月传》(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更严重影响了花儿影视公司对电视剧《芈月传》的发行、宣传计划、给其公司信誉和经济均造成了重大损失。 不过蒋胜男则辩称:我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落款日期是倒签的,实际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7月。而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签署的两份相关协议,落款时间是在上述日期前的2013年6月。我认为,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有关联关系,两份协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星格拉公司将债权转让他人,未向我履行告知义务,故涉及我履行义务的内容,未对我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17日,在郑晓龙导演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制片方已明确同意小说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