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蒋女士的确在《授权书》中声明“星格拉公司无需征得本人同意即可将本授权书内容部分或全部转授权或转让给第三方行使”。2013年8月,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签署协议,将该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花儿影视公司,转让价格350万元,同时约定蒋女士报酬由星格拉公司支付,花儿影视公司已经支付的报酬据实结算。星格拉公司认可上述协议签订已与花儿影视公司和蒋女士达成一致。蒋女士已收到改编许可使用费50万元,53集电视剧的编剧费185.5万元。2015年8月-11月,小说《芈月传》全六册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日期的倒签并不影响合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故单纯的日期倒签并不对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的合同效力产生直接影响。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合同看,蒋女士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