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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不服死刑判决将上诉 亲属“谅解”事件或有反转(2)

未知  发表于:2021-08-30 14:44:46

  基于此,由于被害人谢天琴丈夫之前已亡故,其父母排在最前,如果父母也不在了,才是被告人本人的兄弟姐妹,最后才是被告人的舅舅,其姑父严格的说还没有谅解资格。这一法定顺序说明,越是靠后的亲属,其谅解效力越低。

  可见,吴谢宇舅舅等人对吴谢宇的“谅解”,恐怕很难达到刀下留人的目的。

  诚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下,评价“罪行极其严重”应该将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相结合。

  实践中故意杀人一般表现为两类案件,一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案件,另一类是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恶性案件,而吴谢宇弑母案划归为后一类并不是很典型,因为他与被害人的矛盾是其自我想象的。

  从媒体报道来看,吴谢宇在庭审时提到的杀人动机,还是因为“爱妈妈”。法庭审理也查明,吴谢宇悲观厌世,曾产生自杀之念,其父病故后,认为母亲的生活已失去意义,遂产生杀害其母的念头。如此杀人动机尽管非常冷酷,但难免还有一丝令人同情之处。这或许也是还有人不希望吴谢宇被判死刑的原因。

  然而,死刑最凸显的是刑罚的报应和预防功能,且首先侧重于报应,即所谓恶有恶报,同时,对于社会其他人也实现了威慑和预防的目的。就杀人手段和后果而言,吴谢宇趁谢天琴回家换鞋之际,持哑铃连续猛击谢天琴头面部致其死亡,对此评价为“罪大恶极”一点不为过。

  正如一审判决书所言,吴谢宇为故意杀人,实施长时间预谋、策划,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且弑母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看来,对于这样的判决结论,无论是有亲属谅解,还是对吴谢宇假想动机的同情,恐怕都难以改变死刑的命运。

  当然,这起案件还处于诉讼过程中,哪怕是吴谢宇不上诉,还有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因此,这起死刑案件的“不确定”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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